西安理工实管【2017】3号
 
     为提升学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学校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示范中心是教育部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
     第二条 示范中心将“育人为本、知行统一” 的办学理念和“注重实践、推进创新”的办学特色融入自身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将示范中心建设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提供保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示范中心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职责
     1、成立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2、公开招聘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聘任各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3、制定学校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审议并确定示范中心名称、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机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示范中心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由实验室管理处从学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费中统筹考虑。
     4、组织示范中心的立项申报与遴选工作,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为示范中心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在重点改革推进、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对示范中心给予支持。
    
第六条 示范中心职责
     1、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示范中心日常管理,保障示范中心的安全运行;
     2、制定和实施示范中心建设规划,落实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3、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4、完成教学任务,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实验项目等;
     5、建设信息化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
     6、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7、合理安排示范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实施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 依托学院职责
     1、指导协调示范中心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解决示范中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会同示范中心提名示范中心主任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对依托学院建设的示范中心的专兼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任;
     3、会同示范中心实施示范中心的规划编制、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4、协调示范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源分配、人员流动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立项与遴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国家级示范中心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学校示范中心的布局和建设重点。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学校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省级示范中心参与申报国家级示范中心的立项工作。
     第九条 示范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示范中心申请立项时,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 4年以上,同时获得省级示范中心称号 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
     2、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教学改革的能力;具备开放共享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3、拥有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
     4、具有充足实验教学条件,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具备优良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保障体系,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遴选程序
     1、省级示范中心完成《国家级示范中心申报表》填报工作;
     2、学院组织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确定推荐对象;
     4、评审过程坚持标准、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政务公开的要求公示相关申报材料;
     5、经学校批准后报送陕西省教育厅。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示范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示范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聘任专职副主任1名,另1名副主任由依托学院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兼任),专职管理人员1-2名。示范中心主任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聘期原则上5年。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人员担任。委员由 5-7位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内委员不超过 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 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 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 2届,原则上连续 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 2年以上的教学、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全职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专兼职人员不少于40人),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四条 鼓励各示范中心申报政府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资金、实验技术开发基金、实验室管理创新研究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运行保障经费额度内,学校按一定标准拨付示范中心运行保障费,其中1/3额度用于人员培训、学术交流和示范引领等方面的活动,中心主任负责经费的使用和支配;2/3额度用于设定示范中心开放基金。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负责发布课题指南、组织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负责确定开放课题的数量和经费额度。开放课题要通过校园网向国内外发布,其中校外人员承担的课题数和经费应占合适的比例。批准立项的开放课题在学校备案,开放课题经费拨付时应填写专项资金申报书。

 
第五章   建设与考核
     第十七条  建设内容
     1、体制机制
     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及时更新;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2、人才培养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
     3、教学改革
     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4、开放共享
     各示范中心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和中学生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示范中心开放共享要按照《西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弥补示范中心的相关成本支出。收入分配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返还示范中心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由依托学院监督管理。
     5、信息化建设
     建设各类信息化教学资源,建立统一的实验教学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提高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6、示范引领
     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培训收入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在此过程中,示范中心可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考核要求
     1、示范中心必须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年度报告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示范中心大事记、存在的主要问题、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一年发展规划等。
     2、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同时,各示范中心年度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3、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是国家级示范中心五年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陕西省教育厅将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定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评估整改的示范中心要求限期改正。对陕西省教育厅认定为“不合格”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示范中心”,教育部根据各省教育厅定期评估结果,对示范中心进行动态调整。这些示范中心将被“摘帽”,不再列入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序列。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示范中心,学校不予拨付或降低运行保障费的拨付标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示范中心统一命名为“XXX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XXX) Education(X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十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情形和内容,均应遵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