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实管【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是高水平大学建设至关重要的条件支撑。推动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支持高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各类仪器设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有责任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以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二条 为实现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充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西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以“满足创新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为导向,以“激发学科专业和仪器管理者参与共享”为驱动力,探索和构建“分级管理和激励约束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集约化、信息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通过开放共享、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共享仪器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面向其它用户开放服务,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开放共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提升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以设备养设备”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凡已在学校建账登记、单台套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且不涉密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向校内外开放。单台套价值不足20万元的具有特殊功能的仪器设备,能够按照测试功能成套使用的实验仪器,以及其它具有开放价值的仪器设备,也属于开放共享的范围。涉密以及有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开放的仪器设备不属于开放的范围。
     第六条 学校建立共享仪器年度考评制度。按照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开展共享仪器利用率及管理情况考评工作,通过考评促进设备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服务政策。针对教学、科研和社会三类不同用户,采取收费与减免并存、成本核算与适当盈利兼顾的方式,综合考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用户三者的利益和积极性,促进共享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含工程训练中心、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和实验室分级管理体系。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包括独立建制的本科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基地或者具有共享仪器的教师研究室、课题组等。
    (一)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助理分别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现代分析测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该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研究决策全校仪器设备共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共享规划、建设与考评管理工作。
    (二)各学院全面领导、规划和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学院要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和方案,按照有利管理和结算的原则,以实验室或者共享服务开放率高的仪器为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学院负责对本院共享仪器收费标准、划拨学院经费二次分配和使用、仪器管理人员聘用等进行审查、管理;学院要统筹规划,合理调配人财物资源,加强开放过程中实验室安全管理和设备平稳运行,对操作资质有要求、价值较高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具有高压、放射性、使用易燃易爆和带毒性的气体、三废等特殊功能仪器要有专人管理。
    (三)各实验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行、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自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全校仪器设备共享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研究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相关政策。
    (二)负责各院提交的仪器设备共享清单、收费服务资质、收费标准和分配政策的审核。
    (三)负责构建、维护“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实现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逐步形成跨学校、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四)整合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源,规划全校仪器设备配置布局和方案,开展仪器设备共享效益评价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须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的必要性、科学性、房屋水电等配套设施等。购置单台套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经学校仪器共享领导小组审批。
    (一)购置单台套价值20-40万元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二)购置单台套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均须实验室管理处会同项目立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学科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研究生院参加专家论证工作,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科技处参加专家论证工作。
    (三)审议购置学校已有仪器或多人同期提出购置同类仪器时,实验室管理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讨论购置的必要性、共享或者共同购置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及实验中心应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要进一步完善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培训、考核评价、收入分配和其它激励政策,健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开放服务规范、使用记录和监督检查机制,充分调动各单位参与仪器共享的积极性,为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十二条 共享仪器所在的实验室,是仪器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在开放服务过程中,收费纳入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他账户。
 
第三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建立的“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载体。共享仪器管理员登录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设备的使用信息,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共享注册工作。注册入网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率和技术性能。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实现全员预约机制。教学计划内使用共享仪器,由任课老师负责申请,共享仪器管理员登录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备案教学实验测试内容及机时数。科研测试或实验使用共享仪器,由课题组指定人员申请,网上提交“预约测试登记表”及实验测试方案,预约使用相关的共享仪器。用户测试完成缴费成功后,可以通过自己账号登陆平台下载测试结果。
第十五条 共享仪器管理员收到用户网上申请后,应尽快回复申请者是否同意,及时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测试结果,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及时登陆网络共享平台做好包括项目名称、测试内容、使用时间、使用人、是否收费、收费金额等详细信息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者在收到仪器管理者确认信息后,应在双方商定时间内送样和完成测试、缴费等工作,技术复杂或测试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无故取消预约申请或不按时缴费的申请人将列入开放共享平台黑名单,不能继续申请仪器共享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 共享仪器管理员要加强开放过程仪器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管理,严格执行《西安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使用过程的信息收集、记录和年度考评工作。根据“送样委托测试”和“预约者自己测样”的业务流程,仪器管理员要做好收费标准的解释、实验过程管理和测试资质的审查等工作。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损坏、人身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共享仪器管理单位在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师生学习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功能开发,考核合格者可颁发专用仪器技能证书。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共享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利用共享仪器设备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共享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共享仪器的良性运转、合理补偿运行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除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共享仪器免费外,其它申请使用者原则上要收取一定的共享仪器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校内用户使用共享仪器收费包含实验测试和实验分析的成本,实验测试部分收费包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实验分析部分收费包括模型设计、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校外用户增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人力成本收取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进行共享仪器设备使用的收费管理和结算;学院负责共享仪器使用费返还部分的二次分配结算及经费使用审查等;实验室负责制定本单位共享仪器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及经费结算;共享仪器的用户(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缴费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西安理工大学教育与服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办法》(西理财【2008】17号),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20%纳入学校事业经费中,80%划归共享仪器管理所在学院使用,此分配比例随学校财务相关政策同步调整。
     1.留存学校的费用主要用于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优秀实验室的奖励金、网络平台运行保障等,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分配。
     2.拨给学院的费用主要用于实验人员加班费、外聘人员酬金;实验人员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发表论文等;实验室运行的耗材等;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新、校验等;实验室环境改善。在符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所在学院负责留存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共享仪器收费标准由实验室负责人编制“仪器设备使用收费申请表”,由学院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题会议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将组织对学校共享仪器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服务、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提交相关的领导和部门,将作为学校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各单位的综合绩效评估参考依据。共享仪器的考核数据来源于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按照学校政策执行。每年依据对校内外服务情况,由学校组织会议认定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优秀的实验室,并给予奖励,同时优先资助其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对考核结果差的实验室,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减少后期设备的更新、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私自承接测试任务,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的实验中心(室),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无故拒绝校内各单位的测试申请,学校将根据情况,批评、通报甚至调整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西安理工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